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《南京市旅游农业协会章程》制定。
第二条 凡本协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,均有义务按本办法向协会缴纳会费。按协会章程,本协会接受团体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,并出具有效证明。
第三条 会费收缴标准
(一)理事长单位缴纳会费5000元/年;副理事长单位4000元/年;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/年;理事单位1000元/年;会员单位500元/年;
(二)个人会员缴纳会费10元/年;
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
(一)团体会员于每年初开始收缴,最迟不得超过当年3月底。对无故超过2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;
(二)个人会员可直接交纳,也可由单位代交,时间同样在3月底前,无故2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五条 会费和接受的捐赠本着“取之于会员,用于会员”的原则,全部用于协会以下各项活动:
(一)组织行业统计、调查研究;
(二)组织会员培训、对外交流活动;
(三)组织行业对外宣传、信息发布;
(四)奖励优秀会员及优秀科研成果;
(五)维持协会的日常管理;
(六)开展协会其他活动。
第六条 会费管理按照国家财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设立会费收支帐目。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,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,接受有关部门监督。
第七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本办法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。 |